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三)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