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三)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