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