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要机关办公楼,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
(二)公路、铁路上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一百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主干道立交桥工程,高架公路、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
(三)市级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地球卫星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电信和邮政枢纽;
(四)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五)单机容量三百兆瓦及以上或者规划容量八百兆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五百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和二百二十千伏的重要变电站,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六)坚硬、中硬场地八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六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七)五百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六千个座位以上的大型体育馆,八百座位以上的影剧院,学校,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人员活动集中的多层大型公共建筑;
(八)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九)生产和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产品的建设工程及设施,研究、中试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的建设工程;
(十)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一)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十二)活动断裂带两侧三百米范围内新建的厂矿企业及住宅小区、商业网点等建设工程;
(十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八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十四)国家或者自治区地震管理部门与发展和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它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