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水务、交通、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