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