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