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没有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办理批准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