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未向市地震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地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