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 制定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6年11月30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和措施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发布、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监督和保障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