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