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第十六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