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