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第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