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