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