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第十四条已废止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