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