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第十二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四)收集、分析、发布、处理财经违纪信息;(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