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