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第十七条已废止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