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