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