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制定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2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企业开业投产和事业单位成立后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企业事业单位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权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其他重要决策;
(二)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和利益调配等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大宗物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实施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职务消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
(六)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重要资产处置方案,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
(一)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企业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改革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与单位协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日程建议,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和意见建议,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选建议;
(二)组织职工选举、补选、撤换或者罢免职工代表;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研和质询等活动,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以及提案和意见建议的办理;
(四)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五)推荐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六)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职工民主管理知识;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
(九)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由工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职工代表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和职工分布状况确定选举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职工代表继续履行职责。
职工代表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应当撤换或者罢免。撤换或者罢免职工代表,依据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一线工作人员不得低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中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人数在全体职工人数中所占比例相适应。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代表。
(一)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职工福利保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二)征求、反映选举单位职工意见,定期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传达、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一)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人数在一千人至一万人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确定,但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名;
(三)职工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左右确定,但不得少于三百名。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其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其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大会履行审议通过、民主选举职权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性、行业性工会。
(一)听取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
(四)工会与区域、行业内单位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具体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确定选举单位,组织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经选举单位职工选举可担任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
(三)妨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查监督、选举、评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六)阻挠依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
(七)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一)拒不受理投诉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内容调查核实的;
(三)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