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上一级工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