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履行审议通过、民主选举职权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