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本单位工会和职工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同级工会在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