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权第十一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