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