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