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权第十条已修改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