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权第十二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