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2年5月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O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2年5月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定线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城市公共客运、出租车客运除外。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事业。
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道路旅客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禁止伪造、涂改、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
从事临时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营运线路经营权可以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服务质量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择优、无偿使用的原则。原经行政审批取得营运线路经营权的,可以逐步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定线不定时的客运中巴车辆,在城区范围内应在指定的站(点)停靠上下客,不得改变营运线路。站(点)的位置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车辆技术标准。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必须达到一级车辆技术标准。旅游客运车辆除必须达到以上车辆技术标准外,其车型还必须达到高一级以上标准。
(一)拼装客车和已达报废标准的客车;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或改型的客车;
(三)农用车。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客运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及时开通市区至各县(市)及景点的旅游客运专线,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旅游车站及相应的旅游车辆服务网点。旅游客运专线车辆应统一纳入指定的旅游车站管理。
客运站(场)应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班次、班时调整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备驾驶员,或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未达到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或聘用无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班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变更营运线路、增减班次或变更发车时间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进站证明或使用无效进站证明进站进行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拼装客车和已达报废标准的客车,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伪造、涂改营运(线路)标志牌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没收营运(线路)标志牌。
未经批准,擅自为客运车辆提供场地从事组客、上下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或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班次时刻表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站点安排车辆的,每车次处1000元的罚款;
(三)为客运经营者站外组客提供条件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营运(线路)标志牌或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并发给待理证。
(一)未按规定审批道路旅客运输临时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年度审验或在年度审验时收取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