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主动或者协助制止车内的违法行为,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驾驶员和乘务员对发生在车内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不制止、不报警,致使旅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