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员、乘务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业务知识,遵守职业道德,掌握职业技能,熟悉服务规范(礼仪),并取得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