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客运站(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或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班次时刻表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站点安排车辆的,每车次处1000元的罚款;

(三)为客运经营者站外组客提供条件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