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年度审验。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没收营运(线路)标志牌。年度审验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