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定线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城市公共客运、出租车客运除外。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