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客运站(场)建设必须与旅客运输规模相配套,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客运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旅客运输发展规划,及时开通市区至各县(市)及景点的旅游客运专线,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旅游车站及相应的旅游车辆服务网点。旅游客运专线车辆应统一纳入指定的旅游车站管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