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对拒不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检查逃离现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暂扣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10日以下的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营运(线路)标志牌或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并发给待理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