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线路经营权,并按注册营运的车辆数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

禁止伪造、涂改、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