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路运输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道路旅客运输临时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年度审验或在年度审验时收取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