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6年1月19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1月1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广播电视信号专用接收、发射设施,包括接收与发射机房设备、转播车、天线、馈线、调配系统、塔桅(杆)、地网、拉线、卫星发射天线,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设施,包括架空或者埋设的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线路及设备,多路微波覆盖系统,微波设备、卫星地面站、转播设备及其传输通路;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网、监测设备、监测车、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
(四)广播电视安全防范和应急指挥调度设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广播电视设施。
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宣传教育、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周围的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和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对广播电视线路设施建设做同步安排。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单位承担。
在五百米范围外点火烧荒,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提前五日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二百五十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筑;
(二)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五百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功率三百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一千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一千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馈线两侧各三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五)在监测天线周围一千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一千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六)在卫星天线前方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五十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五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一)非法移动、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标志物;
(二)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兴建弹药厂(库)、炸药库、烟花厂、采石场以及其他生产易燃易爆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工厂;
(三)摇晃和攀登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塔桅(杆)及其拉线,或者在上面拴系牲畜、悬挂物品;
(四)在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五)在天线、塔桅(杆)周围五米或者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五米或者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一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传输光(电)缆的两侧五米范围内,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
(八)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传输光(电)缆的两侧一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在五米范围内进行挖沙等施工作业;
(九)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
(十)在馈线两侧各五米或者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
(十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利用技术手段,盗用广播电视传输信号、非法解密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对广播电视传输线路造成损坏或者影响效能;
(十二)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在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线、通信及电力专用线上搭挂其他线路或者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挂接广播电视播放、接收设备。
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架设后种植的植物,顶端与该传输线路的距离小于两米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会同该植物的管理单位剪除其超越部分。
新架设的广播电视传输线路达不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需要剪除植物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与该植物的管理单位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