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架(铺)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应当尽量采用地下光(电)缆;必须架空的,与其周围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架设后种植的植物,顶端与该传输线路的距离小于两米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会同该植物的管理单位剪除其超越部分。新架设的广播电视传输线路达不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需要剪除植物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与该植物的管理单位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