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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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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