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宣传教育、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周围的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