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