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已修改新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及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为广播电视线路设施预留管道。新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和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对广播电视线路设施建设做同步安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