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