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铺设广播电视地下传输光(电)缆,应当避开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与该绿地的管理单位协商,并采取措施,及时恢复绿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