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