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在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二百五十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筑;

(二)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五百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功率三百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一千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一千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馈线两侧各三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五)在监测天线周围一千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一千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六)在卫星天线前方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五十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五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