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