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6年12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3月6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0月21日河源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6年12月20日公布 自2017年3月6日起施行)
(一)恐龙化石(含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
(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
(三)需要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范围内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具体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博物馆以及藏有恐龙地质遗迹的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工商、旅游、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有关工作。
(一)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二)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三)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
(四)国有恐龙地质遗迹收藏单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一)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提供建议;
(二)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三)为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涉及恐龙地质遗迹的地质公园和博物馆等建设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与推广先进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适用技术,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的专业培训,普及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知识;
(五)对发现后的恐龙地质遗迹进行初步评估;
(六)其他需要专家委员会负责的工作。
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应当接受国家、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恐龙地质遗迹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中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当地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赶赴现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五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到现场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关于零星采集活动报告的,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巡查有关情况,并在零星采集活动结束后做好记录。
本条例所称零星采集,是指使用手持非机械工具在地表挖掘极少量恐龙化石,同时不对地表和其他资源造成影响的活动。
(一)依法发掘;
(二)依法转让、交换、赠与;
(三)接受委托保管、展示;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收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恐龙化石。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的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并定期对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加强对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
国有恐龙博物馆负责恐龙化石的收藏和展示,开展科学研究,定期举办宣传教育等活动。
鼓励国有恐龙博物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恐龙博物馆的发展。
登记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经鉴定为重点保护的,纳入市重点保护恐龙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市人民政府对捐赠恐龙化石给本市国有博物馆收藏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运出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二)恐龙化石的清单、图片等相关资料;
(三)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展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保护恐龙化石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因前款所规定的活动进出本市的恐龙化石进行查验,并协助承办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的单位对恐龙化石进行全程安全监管。
需要利用恐龙化石到境外进行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依法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施分区保护。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依法进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恐龙化石,并处二万元罚款。
(一)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