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6日